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重庆完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价款结算

当前,建筑市场施工单位垫资建设、建设单位拖欠工程款、结算久拖不结等问题突出,严重影响了建筑业健康有序发展。为进一步落实《关于完善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有关办法的通知》维护建筑市场秩序,减轻建筑企业负担,保障农民工权益,促进建筑业高质量发展,9月16日,重庆市住建委发布《关于完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价款结算有关办法的通知》,主要内容包括:

1、落实建设资金方可开工建设,不得由施工单位垫资建设。

2、严格实行工程预付款制度,预付比例不低于合同金额的10%。

3、建设单位应及时拨付工程进度款,支付比例应不低于已完成工程价款的80%。

4、施工合同工期1年以上的工程项目,应实施施工过程结算。招标文件和施工合同中应约结算节点、周期、程序、价款支付等内容。

5、房地产开发项目特别规定:

房地产开发项目除执行上述规定外,在项目交付使用前,其预售资金监管账户中监管额度内的资金应当专款专用,必须用于本项目有关的工程建设支出,包括项目建设必需的建筑材料、设备和施工进度款等。

因房地产开发企业拖欠工程款导致拖欠农民工工资的,其提取的预售监管资金应首先用于支付农民工工资。(余小米)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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